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划出底线,并要求各地在参照执行的同时,结合实际细化,针对不同结构类型农房,制订既能保证安全又不盲目提高建设标准的地方标准,切实让农村困难群众住得安全又不增加负担。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挑选部分地方标准,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领跑者”标准,印发各地参照执行。
据介绍,《导则》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适用于一、二层农村C、D级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C级为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为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按照规定,各地应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什么样的改造是符合基本安全要求的?《导则》作出明确规定: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同时,《导则》也对改造过程的环保性提出要求:在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厕改厨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应用和推广。
《导则》要求农房重建应保证场地安全,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农房重建必须设置基础,埋深不得小于500毫米。限制使用传统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空心板或槽型板),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禁止使用。
对于农房加固维修,《导则》对维修、大修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屋面出现明显塌陷变形、渗水或椽条、屋面瓦、防水层等损坏的,应进行维修;局部歪闪墙体应设置可靠支撑进行加固或拆除重砌。《导则》还明确了加固维修后应达到的效果——消除农房正常使用危险点,明显改善危房存在的结构体系不合理、传力不明确、构造措施不完备等问题。
《导则》对技术人员培训、施工过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承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改造户与施工方(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签订施工协议,根据改造设计方案明确重建技术要点或加固维修范围、内容等;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摄氏度,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摄氏度时,不应施工。
根据《导则》,改造工程竣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改造后的农房基本安全做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内容为危房改造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和施工质量,重点检查涉及房屋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验收方法包括现场检查、问询、查阅施工过程的记录以及核查材料来源、购买渠道等。
摘自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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