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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总结推广第二批 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阶段性成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30
  • 发改办规划〔2018〕1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扩大内需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也是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分3批将2个省、246个城市(镇)列为试点,作为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军,以及城镇化体制机制破旧立新的突破口。按照试点方案要求,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一批试点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并在全国推广,今年对第二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试点地区以促进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关键,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瞄准亟需突破的体制机制瓶颈,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率先试验、寻找规律、闯出新路,有利于为全国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对试点阶段性成果进行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摸清改革障碍和阻力,有利于制定实施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在更广范围内释放城镇化体制机制改革红利。

      二、主要任务

      总结提炼试点地区在以下方面采取的好做法好模式、取得的典型经验、遇到的困难及下一步政策建议。

      (一)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限制,放宽超大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落户限制。加快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以及财政建设性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政策。

      (二)探索农民权益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并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房屋。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制度。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

      (三)健全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机制。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保持有效投资力度和精准性,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补齐外部性强的城市设施软硬短板。发挥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支持作用,加强与城镇化项目规划及运营机构合作,提供规范透明、成本合理、期限匹配的融资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优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服务费价政策,推动形成市场化可持续的城市建设投入运营机制。

      (四)建立健全城市间协同发展机制。以推动区域市场一体化为目标,拆除要素流动和商品流通的各类行政壁垒,探索行政审批跨行政区认可和异地办理。打通和拓宽各类城际“断头路”“瓶颈路”,建设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区域交通设施网络,通过产业定位和布局调整等手段形成城市间产业专业化分工协作格局,通过集团化连锁化办学办医等手段提升中小城市公共服务质量,通过联合执法、构建利益成本分担机制等手段推动生态环境共保共治,为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五)建立健全城市高质量发展机制。推进绿色人文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厚植城市人文底蕴。分级分类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推进城市治理精细化人性化现代化。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行政管理模式,加快培育新生中小城市,探索非县级政府驻地的特大镇设市,优化市辖区规模结构。建立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机制,以引导特色产业发展为核心,以严格遵循发展规律、严控房地产化倾向、严防政府债务风险为底线,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

      (六)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以缩小城乡差距为目标,坚决破除城乡分割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各类要素更多向乡村流动,在乡村形成人才、土地、资金、产业、信息汇聚的良性循环,推动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社会事业向乡村覆盖,加快乡村基础设施提挡升级,推动城乡要素配置合理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联通化、产业发展融合化、居民收入均衡化,用更大力度、更精准措施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三、工作安排

      我委牵头开展试点阶段性成果总结推广工作,并综合运用试点地区自行总结和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方式。

      (一)组织试点地区自行总结。请你单位组织本省份各试点地区自行总结,并将各试点地区总结报告(各3000字以内),于12月31日前报送我委(附光盘)。总结报告要聚焦于确实有特点有实效、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1—3项),务必突出重点、不要面面俱到。

      (二)组织开展现场经验交流。我委于12月4日在济南市举办现场会,选择有显著成效和典型经验的试点地区开展经验交流。请你单位邀请1个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自愿参会(本省份试点超过2个的可邀请2人),将名单(含姓名、单位、职务和移动电话),于11月20日前送济南市。

      (三)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我委委托3家研究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分别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我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负责东部地区22个试点,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负责中部及东北地区19个试点,我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负责西部地区32个试点。请你单位协助组织协调。

      在以上工作基础上,我委总结提炼出试点地区的若干典型经验,以有效方式向全国推广,并探索形成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全国性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

      联系人: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 王大伟 18511576090

          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 李 智 13892873799

          浙江大学新型城镇化研究院 宋海朋 18162398672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发改委 万传海 137931080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 胡亚昆 01068502216

      附件: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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