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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发布住房租赁新政
发布时间:2018-08-17
  •     围绕培育市场主体、搭建服务监管平台、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全面推进住房租赁工作。记者从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获悉,我市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从工作目标、积极培育租赁市场主体、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住房租赁监管、保障措施等几方面,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

      实施意见确定了工作目标:到2020年,培育一批国有、混合所有及民营等多种供应主体的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便民高效、规范有序、体制顺畅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发展住房租赁国有重点企业、租房落户、子女入学、房屋改建、住房租赁备案、服务平台建设等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稳步发展。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联合监管,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实施网格化管理,推动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辖区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实施意见指出,将强化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人员信用监管。房产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将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联动机制。对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租赁主体,予以公开表扬,并依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将其纳入租赁平台黑名单,对外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政策聚焦

      1.2020年我市民营住房租赁企业不少于10家

      实施意见指出,积极培育租赁市场主体,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住房租赁,鼓励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服务,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规范住房租赁服务。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市级层面统筹明确不少于2家国有企业,县区级层面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至少1家国有企业,开展政策性和市场化的住房租赁工作。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享受国家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2018年发展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住房租赁企业不少于4家,到2020年不少于10家。

      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住房租赁居间服务。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全面推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制度。引导开展行业自律,发展树立一批诚信度较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2.鼓励企事业单位自建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要求,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政府主导适当新建租赁住房,支持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盘活存量住房,试行将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类用房改建用于租赁,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自建租赁住房。

      根据临沂市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应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中心城区选取部分新增住宅用地配建20%左右的保障性住房(含租赁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将相关指标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

      支持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在中心城区试点,对部分拟出让的住宅(商住)用地设定配建一定比例的自持租赁住房。企业自持的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自持期限内不准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企业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要求在不动产登记文书中注记“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公寓等,用作租赁房源。各县区(开发区)拆迁安置后剩余闲置的安置房源,可转为租赁住房。对于已经竣工、具备入住条件,但长期闲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政府回购、租赁企业购买、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方式,盘活存量房源,扩大租赁住房供给方式。

      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水、电、气等方面应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鼓励集中建设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或园区内创新创业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等住房困难问题。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按规定建设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职工和引进人才。

      3.租房提取额度不与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

      实施意见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提供金融支持,给予税收优惠,并实行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优惠政策措施。

      支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发放租赁补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公积金;同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房提取额度不与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租金水平,每年调整租房提取额度,并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行公积金业务网上办理,通过联网核查、信息共享获取自住住房和租赁住房信息,减少提取公积金办理要件,简化办理手续。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优惠贷款利率的定向金融产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比照保障性住房建设或者棚户区改造贷款优惠条件发放长期低息贷款。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严格落实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享受住房租赁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承租人可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享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相对就近入学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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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建设临沂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制度,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信息采集、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上签约、备案登记、信用评价、租房备案证明、补贴发放等一站式服务。按照开放、共享的原则,为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标准,实行住房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保障租赁双方特别是承租人的权益。开展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实施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基础。

      制定住房租赁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和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搭建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完善分级培训辅导体系,指导、服务、监督和考核各县区(开发区)开展住房租赁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同时,深化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体制。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市、县区、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四级住房租赁管理体制,实施房屋租赁网格化管理。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点,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委托至街道(乡镇),由社区、居委(村委)结合流动人口管理,做好房屋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实现房屋租赁管理与服务工作重心下移。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期限,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摘自 《沂蒙晚报》 2018.08.07 记者 王泓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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