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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8部门联合开展楼市专项行动 重点治理开发商垄断房源、操纵房价等行为
发布时间:2018-08-17
  •     昨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国税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联合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决定从现在起至12月,联合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专项行动。此次治理行动重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投机炒房行为、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虚假房地产广告等。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投机炒房行为方面,重点治理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等行为。

      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方面,重点治理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方面,重点治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虚假房地产广告方面,重点治理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等行为。

      《通知》明确要求,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牵头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处置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专人值守。重点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垄断房源、捂盘惜售、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变更购房人炒作未交付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定金,拒绝公积金贷款等行为,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产提供经纪服务、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等问题。公安部门依法受理管理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对专项行动中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法打击,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房地产广告和销售合同监管,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实施处罚。重点治理商品房销售虚假宣传、违法发布广告、合同格式条款侵权以及合同欺诈等问题。物价部门负责房地产销售价格监管,重点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乱收费等问题。

      银监部门负责治理银行通过个人贷款为购房人提供首付款问题。在各相关部门官网公开群众信访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要从快从严调查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公开曝光。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的不良记录,要记入信用档案。9月至11月,省联合督查组将对福州、厦门两地的专项检查治理情况开展督查,具体督查时间另行确定。对开展专项行动不力、群众信访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地方,要重点督查。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部门和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摘自 《泉州晚报》 2018.08.10 记者 赖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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